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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新益白覲毓邱瓊茹

上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崑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114年度簡字第152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19564號;移送併辦案號:114年度偵字第7721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蘇崑木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上訴範圍(即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揭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是以,科刑事項可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若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審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

㈡經查,本案經原審判決後,由檢察官提起上訴,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明示僅對原審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至原審所為其他判決內容,則不在其上訴範圍(簡上卷第86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未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損害,其中對被害人蔡宜臻造成之財產損害非小,犯後毫無悔悟之心,原審量刑實有過輕,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合法適當之判決等語。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㈠按刑罰之裁量,係法官就犯罪行為已達確信程度之被告,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各個量刑因子,並考量其對社會的一般影響,及對行為人處遇是否適當,再參酌刑罰之目的與作用,為個案之整體評價,決定應具體適用刑罰的種類與刑度,以求符合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並實現社會正義。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或調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時之審酌。

㈡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非無見。然被告於本院上訴審理期間,業與附表編號2、4、6所示之被害人王惠玲、陳郁庭、盧靖琳成立調解,並依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賠償完畢,此有調解筆錄、匯款單據等件可佐(見本院卷第141頁、143頁、183頁、185至188頁),堪認被告犯後有以實際行動盡力彌補上開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是前揭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項,為原審未及審酌,對本案所為之刑罰量定,自有未洽。至檢察官固以上開理由主張原審量刑過輕,惟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未賠償被害人分毫及渠等所受財產損害等情節,尚難逕認原審判決有何檢察官所指量刑不當或違法之情事,故檢察官之上訴乃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部分既有上開未及審酌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此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並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復使詐欺犯罪者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而保有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對於社會安全及金融秩序均有負面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終能於原審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王惠玲、陳郁庭、盧靖琳達成調解,且依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賠償完畢,認此稍有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尚見悔悟之心;並參以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交付帳戶之數量共2個、受害者人數達11人、造成附表各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程度等情;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本院卷第180頁)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聖淵提起上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白覲毓

                   法 官 邱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佳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陳佩萮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5日前之某時,以租屋名義與陳佩萮取得聯繫,復向其佯稱:欲介紹黃金短線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佩萮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2年12月25日 15時14分 10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佩萮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於假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截圖(移歸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陳佩萮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移歸卷第11頁) 2 王惠玲(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1日以交友名義與王惠玲取得聯繫,復向其佯稱:可介紹投資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王惠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2年12月27日 12時56分 45,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被告人王惠玲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警卷第67至69頁) ⒉被害人王惠玲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71頁) 3 邱怡鳳(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透過社群平台結識邱怡鳳,復向其佯稱:可介紹於網站內資博奕獲利云云,致邱怡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2年12月28日 16時00分 1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邱怡鳳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85至86頁) ⒉告訴人邱怡鳳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85頁) 4 陳郁庭(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結識陳郁庭,復向其佯稱:可介紹投資香港彩券獲利云云,致陳郁庭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2年12月29日 10時46分 5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郁庭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警卷第103至105頁)    112年12月29日 10時47分 50,000元   5 蔡宜臻(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結識蔡宜臻,復向其佯稱:若有興趣投資股票,可介紹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宜臻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3年1月4日 08時49分 10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高雄市旗山區農會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蔡宜臻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移歸卷第15至19頁) 6 盧靖琳(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交友名義結識盧靖琳,復向其佯稱:可介紹投資香港馬會獲利云云,致盧靖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3年1月4日 11時29分 45,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盧靖琳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57至169頁) ⒉告訴人盧靖琳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149頁) 7 何若綺(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結識何若綺,復向其佯稱:可介紹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何若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3年1月5日 09時16分 5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高雄市旗山區農會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何若綺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183頁)    113年1月5日 09時18分 50,000元   8 張舒涵(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3年1月5日假冒張舒涵母親朋友之名義與張舒涵取得聯繫,復向其佯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張舒涵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3年1月5日 12時7分 2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張舒涵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09至211頁) ⒉告訴人張舒涵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207頁) 9 曾瀞瑤(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5日假冒曾瀞瑤好友名義與曾瀞瑤取得聯繫,復向其佯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曾瀞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3年1月5日 12時58分 3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曾瀞瑤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29至231頁) ⒉告訴人曾瀞瑤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229頁)    113年1月5日 13時02分 20,000元   10 余治軍(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8日結識余治軍,復向其佯稱:有無興趣投資電商平台,可帶領操作獲利云云,致余治軍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3年1月5日 14時32分 28,683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余治軍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假投資平台客服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77至283頁) ⒉告訴人余治軍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269頁) 11 徐慧玲(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結識徐慧玲,復向其佯稱:若參與投資,可提供「絕對中獎」號碼,屆時只須另行繳交保證金即可領取高額獎金云云,致徐慧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 112年12月26日 10時29分 50,000元 葉貴香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徐慧玲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卷第43至51頁)    112年12月26日 10時51分 5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0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