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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詠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詠全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IKKO與Dinotaeng聯名安全帽貳頂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補充更正為「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接續徒手竊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詠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竊取上開2頂安全帽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及地點所為,且主觀上均係基於竊取他人物品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客觀上難以分離,應以接續之一行為論擬,而包括論以一竊盜罪即足。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造成社會治安危害,所為殊非可取;並審酌被告徒手行竊之動機、手段及得手財物之價值,目前尚未與告訴人許育瑄、龎艾伶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兼考量被告前有多次因竊盜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NIKKO與Dinotaeng聯名安全帽2頂,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2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517號
  被   告 鍾詠全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詠全於民國113年8月19日1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懸掛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
    區○○街000號前,見許育瑄、龎艾伶所有、分別置放在其等
    機車上之NIKKO與Dinotaeng聯名安全帽各1頂無人看管,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安
    全帽2頂,共計價值約新臺幣3,6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前揭
    機車逃離現場。嗣許育瑄、龎艾伶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許育瑄、龎艾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鍾詠全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許育瑄、龎艾伶於警詢之指訴。
 ㈢監視器影像光碟擷取照片1份、遭竊物品照片3張、現場照片3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安全帽2頂,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之1條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