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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9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方佳蓮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聖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4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5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聖雄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聖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4月27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林聖雄為列管人口,於114年5月1日13時2分許,經警通知到案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及監管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1年10月3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在卷可稽,復據被告林聖雄坦認不諱(毒偵卷第10至11頁,易卷第65頁),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2年9月14日執行完畢,而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之事實,業據檢察官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判決為證,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又參諸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於本案前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所犯本案與前案之罪質、罪名相同,暨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同屬施用毒品犯罪,犯罪內涵與侵害法益種類皆與本案相同,行為態樣及犯罪手段亦屬相似,且被告於112年9月14日執行完畢未及2年仍再為本案犯行,足見未因前案執畢而心生警惕,自我控制力不佳,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實具特別惡性,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此外,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就本件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部分,判決主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附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為國家嚴加查緝之違禁物,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猶無視法律禁令而為前揭施用毒品犯行,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罪情節、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暨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入監前從事鐵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0,000至40,000元,與母親同住,無需扶養他人(易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97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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