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詳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詳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詳淵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1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