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0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逸寧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傷勢補充「左手肘挫傷」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配偶,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故意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刑法之犯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421號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配偶,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甲○○與乙○○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21
    時許,在其等同住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住處內
    ,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甲○○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歐
    打乙○○,致乙○○受有左耳挫傷、胸腹部擦挫傷、背部擦挫傷
    、雙手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
    立鳳山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刑事案件照片在
    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又被
    告為本件犯行時,其與告訴人為配偶,其2人屬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則被告上開對告訴人身體
    上不法侵害之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
    庭暴力行為,應構成該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
    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
    應依前開刑法之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韻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