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0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婉甄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婉甄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本院判決屬應公示之文書,爰依前揭規定,就告訴人代號A(下稱A女)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遮蔽隱匿,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至4、7、9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附件附表編號5至6、8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罪。
㈡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查被告於附件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持續於網路上留言、撥打電話至告訴人工作地點,乃是基於單一目的,對告訴人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依上說明,應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㈢又被告在密接時間內,先後向告訴人A女為誹謗犯行、以網路留言、寄電子郵件方式為散布文字誹謗犯行,其犯罪目的同一,侵害法益又屬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散布文字誹謗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跟蹤騷擾罪、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溝通,竟違反告訴人之意願,率爾為本案跟蹤騷擾犯行並誹謗他人,顯見其自我控制能力甚差,漠視法律規範,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所為實屬不該;並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247號
被 告 陳婉甄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婉甄與代號A之女子(姓名詳卷,下稱A女)曾於民國110
年4、5月間,共同在國立臺灣大學研習國家理論中心所舉辦
之短期課程上課,陳婉甄因細故對A女心生不滿,詎陳婉甄
竟基於跟蹤騷擾及加重誹謗、誹謗之犯意,自114年1月22日
至同年6月2日止,接續為附表所示之行為:
㈠於附表編號1、2、3、4、9所示時間,使用網路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至「淡江大學數學學系」、「臺師大數學系」、「謝世
峰」臉書留言頁面,以帳號「Hert Fee」在該臉書社群網站
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2、3、4、9所示具有警告、威脅、
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內容之留言,而以前揭方
式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
社會活動,以此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且影射A女係靠與男教
授間之特殊關係,始得獲得師長陪同參與實體會議、幫忙寫
論文及協助建立人脈,使不特定人足以特定所指之對象為A
女,足以貶損A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於附表編號5、6所示之時間,分別撥打電話至政治大學、高
雄大學應用數學系辦公室,以附表編號5、6所示等內容之言
論,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
或社會活動,以此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且影射A女根本沒有
實力,係靠與男教授間之特殊關係,始得獲得師長陪同參與
實體會議、期刊掛名、幫忙寫碩士、博士與升等論文,使不
特定人足以特定所指之對象為A女,足以貶損A女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
㈢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寄送附表編號7所示內容之電子郵
件予林俊吉等10餘名數學領域教授,而以前揭方式對A女進
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以此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且使不特定人足以特定所指對象
為A女,足以貶損A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㈣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間,多次撥打電話至清華大學計算與
建模科學研究所辦公室,要求取消對A女安排之學術演講,
並揚言將前往原定安排A女演講之現場大鬧、滋擾,導致該
場學術演講被迫取消,而以前揭方式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以此實行跟蹤
騷擾行為,且散布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不實言論,使不特定
人足以特定所指對象為A女,足以貶損A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二、案經A女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陳婉甄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淡
江大學數學學系臉書貼文及留言截圖、政治大學、高雄大學
應用數學系辦公室電話錄音檔光碟及其逐字譯文、寄送予林
俊吉等10餘名數學領域教授之電子郵件及附件檔案、告訴人
與清華大學計算與建模科學研究所間之電子郵件及清華大學
計算與建模科學研究所網站演講公告截圖、臺師大數學系臉
書貼文及留言截圖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日公布
,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其宗旨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
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
為侵擾而設。而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以人員、車輛
、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1.監視
、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
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
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4.以電
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
干擾。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6.對
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
其他物品。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跟蹤
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稱「與性或性別相關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
ainst Women ,以下簡稱 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意旨,
「性(sex)」 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
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
,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又依CE
DAW第19號及第35號等一般性建議意旨,「基於性別的暴力
」係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
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
行動自由,即係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規
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會、政治和經濟手段。另隨
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
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立法理由參照)。則「與性或性別相
關」所指不僅限於男女朋友交往、或是追求關係而已,尚應
包含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之敵意
行為,可能含有性有關之意味,也可能是性別歧視行為在內
。經查,被告對於告訴人如附表所示行為,內容均屬具有性
貶抑意涵之歧視性用語,揆諸前開說明,亦「與性別相關」
,並致告訴人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
會活動,而屬跟蹤騷擾行為無誤。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
擾行為、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各次所涉罪名詳如附表涉嫌法條欄)。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
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
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
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
之特性,是被告於附表所示跟蹤騷擾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反覆持續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
視、仇恨、貶抑等內容之留言、干擾侵害告訴人法益,依上
說明,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多次
加重誹謗等行為,各係在密集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而為之
數動作,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而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實行跟蹤騷擾、誹謗或實行跟蹤騷
擾、加重誹謗、誹謗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嫌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俐 吟
附表:
編號 行為時間 犯罪行為 臉書留言或通話內容 出處 涉嫌法條 1 114年1月22日 在「淡江大學數學學系」臉書以帳號「Hert Fee」留言,為右列留言之加重誹謗、騷擾等行為。 「以後A女來淡江演講,要記得報警把她趕出去,像這種要男老師實體陪同meeting的是性平 ,沒有任何數學能力」、「以後A女來淡江演講,麗秋記得叫駐警喔」。 告證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2 114年2月26日 臉書以帳號「謝世峰」貼文下方,「Hert Fee」為右列留言之加重誹謗、騷擾等行為。 「數學會都把錢拿去養A女」。 告證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3 114年1月22日至114年1月23日 臉書以帳號「謝世峰」貼文下方,「Hert Fee」為右列留言之加重誹謗、騷擾等行為。 「A女這種碩士論文需要母校男老師實體陪同meeting的」、「A女大學讀高雄大學」、「以後A女去師大演講,請記得叫李小慧叫駐警把她趕出師大」、「您真的好尊重A女喔」、「A女想不到大家都覺得要有男老師陪同實體meeting的」、「謝世峰以後A女去師大演講,請記得叫李小慧叫駐警把她趕出師大」、「對這個貼文按讚的,是覺得A女不需要送性平喔,還是她真是實力派?」、「謝世峰以後A女去師大演講,請記得叫李小慧叫駐警把她趕出師大喔遊森棚教官」、「A女真是有一方面比我厲害」、「張志鴻A女以前霸凌我都不算,描述被霸凌也不行,哇」、「以後在數學研討會上看到A女都可以合理報警,因為是性平,要報警」。 告證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4 114年1月22日至114年1月23日 臉書以帳號「謝世峰」貼文下方,「Hert Fee」為右列留言之加重誹謗、騷擾等行為。 「謝世峰游森棚A女高雄大學數學系畢業後到陽明交通數學系meeting需要男老師實體陪同,好棒,好厲害,這叫中華民國數學獎得主,喔,我都線上還被送性平,哇,真厲害,A女真是某方面一流喔」、「游森棚記得對A女要像當年對我一樣喔」、「因為她先罵我有性病等爛話」、「A女輕輕鬆鬆當教授」、「原來碩士論文要這樣寫才是您們眼中尊重的人喔」、「那A女高雄大學畢業後為什麼要張志鴻陪meeting」、「A女要您去演講,那您們也有接觸啊,我都線上meeting這叫要叫駐警」、「因為師大對我如此,所以A女得甚麼獎」、「要老師陪meeting叫數學能力很好喔」、「我碩士論文完全都是自己寫的」、「像A女這種霸凌人的人人品真好」、「請比照師大性平標準處理A女」、「趕快把A女送性平啦」、「如果碩士論文自己寫叫性平,沒領研究金費叫性平,A女這種叫什麼。」、「高雄大學畢業後還要男老師實體陪同meeting」、「以後我看到A女我就要報警趕出去,因為是性平」。 告證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5 114年1月22日 撥打電話至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辦公室,為右列通話之騷擾、誹謗行為。 「你要好好問班榮超,這種實體meeting靠著張志鴻」、「讀政治大學的死破麻(台語)」、「你們政治大學博士生A女沒有那個水準」、「來唸政治大學的A女,而且靠著張志鴻,他的期刊都有張志鴻掛名,都有張志鴻幫他寫的,都有班榮超幫他寫,這種人不用送性別平等委員會呢,又有男教授陪同meeting實體的才要送性別平等委員會,A女這種人沒資格當教授啊」、「博士論文碩士論文都要自己寫,不可能老師實體meeting陪同」、「死破麻(台語),操雞掰(台語)」。 告證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6 114年2月17日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國立高雄大學應用數學系辦公室,為右列通話之騷擾、誹謗行為。 「您的碩士論文、博士論文、升等論文,都不是自己寫的,是事實。作業也需要學弟幫忙寫,這也是事實,請教你,那個A女不適合當教授、不適合做研究、不要再霸佔公家的錢了。」及「還要張志鴻老師實體陪同去meeting,實體陪同碩士論文考試,實體陪同幫他寫碩士論文,再北上去政治大學實體幫A女寫博士論文,實體幫他寫任何升等論文」。 告證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7 114年1月28日、114年2月17 日、114年2月18日 寄發電子信件給林俊吉等10餘名數學領域教授,為右列內容之騷擾、加重誹謗行為。 「您們要讓A女這種靠張志鴻大學畢業後還要實體陪同meeting的騎到我頭上」、「那請對A女叫3次駐警和羞辱一番,看A女考成怎樣,還有她一毛研究金費都不能領」。 告證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8 114年3月4日至同年月27日前之不明時間 多次撥打電話至清華大學計算與建模科學研究所辦公室,要求取消對A女安排之學術演講,揚言將前往原定安排A女演講之現場大鬧、滋擾,導致該場學術演講被迫取消。 散播誹謗A女之言論並進行騷擾,揚言將前往原定安排A女演講之現場大鬧、滋擾。 告證6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9 114年6月2日 在「臺師大數學系」臉書以帳號「Hert Fee」留言,為右列留言之加重誹謗、騷擾等行為。 「師大就是要養A女喔,演講費爽爽領」、「⋯碩士論文需要男教授幫忙寫的A女,我會去告師大性平會,且會去師大報警」、「這場演講就是教大家學A女靠男教授張志鴻建立人際支持網路,大學暑假前有沒有學到啊」、「⋯硬要請高雄大學數學系畢業後靠著男教授張志鴻...請"性平"A女」、「⋯,還是大家都要"讓"靠著男教授張志鴻從高雄大學數學系出生的A女」、「A女大學讀高雄大學數學系透過男教授張志鴻一路介紹的」、「師大女學生要學A女才能成功喔」、「要讓A女領錢過爽日子喔」。 告證7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