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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73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庭安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順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順明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遮隱告訴人曾裕凱住所地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順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453號
  被   告 陳順明(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順明與曾裕凱素不相識,竟於民國115年2月8日17時25分
    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曾裕凱或其他使用
    權人之同意,即以不詳物品撬開曾裕凱所有、位於高雄市岡
    山區住處(住址詳卷)之鐵門門鎖後,進入該處1樓車庫處
    ,而後即行離去。嗣曾裕凱經對面鄰居轉知有他人入侵,經
    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裕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順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曾裕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住處監視
    器及巷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暨截圖、被告近照比對圖、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時間,侵入告訴人上開住處之行
    為,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被告於偵
    查中供稱:我之前跟別人有糾紛,但我不確定該人是否住在
    此處,這是我朋友報給我的地點,所以我從投信孔確認車輛
    是否是我認識的人的車子,我不是要進去找財物,我會用棍
    子移動監視器也是因為怕如果是我要找的人,我想要破壞他
    家東西會被監視器拍到等語,而告訴人亦於警詢時陳稱:我
    家沒有實際損壞,也沒有財物遭竊等語,是本件除被告曾進
    入告訴人住處之客觀事實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有何搜
    索財物或竊取財物之行為,自無從逕以刑法竊盜罪責相繩。
    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時間與被告侵入住居之行為甚為密
    接,且均係出於進入告訴人住處內之同一目的所為,應認為
    接續犯,而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朱美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73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