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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7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貴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禾青即陳春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4,065元;再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5名子女,其中僅次子、三子未成年(88、90年次)在學中,須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全戶皆無領取補助;又查,聲請人自陳因娘家母親腰椎受傷,現主要住娘家照顧母親。復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起至人通有限公司工作,擔任清潔工,每日8小時,日薪固定900元,每周約工作5日,每月薪資約2萬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無領取年終、三節或其他獎金,另聲請人配偶願意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另資助其1,5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高雄地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2號調查筆錄、保險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社會局函(全戶無領補助)、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配偶資助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薪資證明所載薪資加計配偶資助金額21,5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至110年6月次子預計大學畢業止,每期清償3,800元;第二階段自110年7月起至更生方案履行期滿72期止,每期清償7,4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14,065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於娘家無房屋支出,每月陳報個人生活費為9,500元,與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之金額9,440元相當,應屬合理。

(三)又聲請人每月須負擔子女扶養費8,000元,亦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擔計算之金額,亦為合理。又按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參照),是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次子至大學畢業,符合現今教育常態,應無不妥。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並於次子預計大學畢業後增加每月還款金額,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每│
│        │            │        │每期清償│期清償金額│
│        │            │        │金額    │          │
├────┼──────┼────┼────┼─────┤
│元大銀行│   652683   │  6.93% │  263   │   513    │
├────┼──────┼────┼────┼─────┤
│大眾銀行│   917233   │  9.74% │  370   │   721    │
├────┼──────┼────┼────┼─────┤
│甲○銀行│   522609   │  5.55% │  211   │   411    │
├────┼──────┼────┼────┼─────┤
│國泰世華│  0000000   │ 12.55% │  477   │   928    │
├────┼──────┼────┼────┼─────┤
│臺灣銀行│   274207   │  2.91% │  111   │   215    │
├────┼──────┼────┼────┼─────┤
│永豐銀行│   762234   │  8.09% │  308   │   599    │
├────┼──────┼────┼────┼─────┤
│遠東銀行│   459092   │  4.88% │  185   │   361    │
├────┼──────┼────┼────┼─────┤
│兆豐銀行│   166725   │  1.77% │   67   │   131    │
├────┼──────┼────┼────┼─────┤
│玉山銀行│   252876   │  2.69% │  102   │   199    │
├────┼──────┼────┼────┼─────┤
│台中商銀│   613992   │  6.52% │  248   │   482    │
├────┼──────┼────┼────┼─────┤
│聯邦銀行│   386358   │  4.1%  │  156   │   304    │
├────┼──────┼────┼────┼─────┤
│滙誠第一│   231269   │  2.46% │   93   │   182    │
├────┼──────┼────┼────┼─────┤
│良京實業│  0000000   │ 10.92% │  415   │   808    │
├────┼──────┼────┼────┼─────┤
│富邦資產│   518856   │  5.51% │  209   │   408    │
├────┼──────┼────┼────┼─────┤
│台灣金聯│  0000000   │ 13.26% │  504   │   981    │
├────┼──────┼────┼────┼─────┤
│ 陳禾青 │   200000   │  2.12% │   81   │   157    │
├────┼──────┼────┼────┼─────┤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  3800  │  7400    │
│        │            │總額    │        │          │
├────┴──────┴────┴────┴─────┤
│補充說明:                                            │
│1.第一階段自聲請人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翌月起至110年6月止│
│2.第二階段自110年7月起至更生方案履行滿72期止          │
│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
│  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陳禾青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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