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邵芳雯
- 即債務人
- 保 證 人 吳智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盧光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蕭青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李國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郭偉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代理人
- 王富宜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石發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即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陳怡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權受讓自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件㈠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㈡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原任職於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惟自民國106年3月26日起即向該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106年9月25日止,嗣自106年9月25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因其未成年之幼兒吳○宇係104年出生,尚屬年幼需人專職照顧,且其與配偶目前無力負擔每月近新台幣(下同)2萬元之保母費,是其自陳不再向該公司提出復職申請,目前在家專職照顧其幼兒,自106年10月間起,即無薪資之固定收入,其個人基本生活開支及家庭生活開銷均仰賴其配偶甲○○資助與支應;又聲請人即債務人在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尚有有效保險契約2份,然僅其中1份「鑫利年年外幣增額終身壽險」有解約金,預估之解約金金額折合台幣約為70,315元(註:以美元對台幣1:31之匯率換算);此外,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不動產等較具價值之其他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即債務人最近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資料、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105年12月21日(105)南壽保單字第C2201號函,以及聲請人即債務人提出之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5日員工留職停薪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即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參,堪信聲請人即債務人所陳其現無薪資固定收入,僅有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有效保單解約金1份等情為真。
三、再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件㈠所示更生方案所載清償條件,係以勞動部自106年度1月1日起核定之基本工資月薪21,009元為計算還款能力之基礎,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9,444元及未成年幼子吳○宇之扶養費4,722元後,每月尚餘6,843元,並陳明每月願還款7,038元,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年,以每個月為1期,共72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清償總金額,合計為50萬6,736元,清償成數比例約為9.02%,並由有資力之配偶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此亦有其配偶甲○○出具之保證書、資助切結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甲○○之最近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資料等件在卷足憑,復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為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即債務人目前並無固定收入,僅有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現尚有有效保險契約預估之解約金計70,315元,此外別無不動產等較具價值之其他財產,均已如前述,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50萬6,736元,顯然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且前述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亦顯未低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其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㈡、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7,038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樽節至9,444元,並未逾內政部統計公佈之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萬2,941元,自難認其生活上有何明顯奢侈或浪費情事。
㈢、又依受聲請人即債務人扶養者(即債務人之未成年幼子1人)及與聲請人即債務人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者(即債務人之配偶)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而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租支出之最低生活費標準9,788元為衡量標準,由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平均分擔,據以審酌聲請人即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之比例及金額,亦堪認其每月支出4,722元之扶養費負擔比例為允當而無何不合理之情事(註:聲請人即債務人每月負擔未成年幼子扶養費之計算式:(9,788÷2=4,894元)。
㈣、另聲請人即債務人前開保單解約金之70,315元,如加計於更生方案內並均攤於72期各期清償,則債務人每月還款金額約增加977元,再加上前述債務人目前每月可剩餘之6,843元後之9成,約7,038元(計算式:977元+6,843元=7,820元、7,820元×0.9=7,038元)。而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7,038元之更生方案,已達上述聲請人即債務人目前每月可剩餘金額之9成,足認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將每月自己各項必要生活支出後之剩餘金額,幾近全部用於清償本件更生債權,堪信聲請人即債務人已盡清償誠意,恪盡所能節省生活開支而提出更生方案。
㈤、從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件㈠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職權審酌前述各節,認其更生條件公允、適當且可行,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如附件㈠所示之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
四、另為促使聲請人即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及習慣之必要,是就其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㈠: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並由甲○○擔任更生方案│
│保證人 │
├─────────┬───────┬────┬───────┤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117,160元│ 2.09%│ 147元│
│限公司 │ │ │ │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0元│ 0%│ 0元│
│司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142,626元│ 2.54%│ 178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787,441元 │ 14.02%│ 987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176,210元│ 3.14%│ 220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222,326元│ 3.96%│ 279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189,502元│ 3.37%│ 237元│
│限公司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648,932元│ 11.56%│ 814元│
│限公司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188,733元│ 21.17%│ 1,490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0元│ 0%│ 0元│
│限公司(原大眾商業│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345,308元│ 6.15%│ 433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歐凱資產管理股份有│ 390,000元│ 6.95%│ 489元│
│限公司(原債權人:│ │ │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 27,541元│ 0.49%│ 34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229,713元│ 4.09%│ 288元│
│份有限公司 │ │ │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36,950元│ 0.66%│ 46元│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3,400元│ 0.06%│ 4元│
│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 │ │
│司 │ │ │ │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 7,021元│ 0.13%│ 9元│
│限公司 │ │ │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 527元│ 0.01%│ 1元│
│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 │ │
│分公司 │ │ │ │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 864,576元│ 15.4%│ 1,084元│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臺灣分公司 │ │ │ │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237,409元│ 4.23%│ 298元│
│限公司 │ │ │ │
├─────────┼───────┼────┼───────┤
│ 債權總額 │ 5,615,375元 │每期清償│ 7,038元│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9.02% │還款總額│ 506,736元│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權金融機 │
│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
│權人,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㈡: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4、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8、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9、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