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慈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8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命補正下列
事項: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二、查本件不服第一審裁判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