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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96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軒企業社、鐘宜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相對人鐘宜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供相對人采軒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另相對人究係「鍾」宜蓉抑或「鐘」宜蓉請具狀更正。(本票發票人簽名與聲請狀上載相對人之姓氏不一致)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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