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96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軒企業社、鐘宜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相對人鐘宜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供相對人采軒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另相對人究係「鍾」宜蓉抑或「鐘」宜蓉請具狀更正。(本票發票人簽名與聲請狀上載相對人之姓氏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