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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慈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8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命補正下列

事項: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二、查本件不服第一審裁判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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