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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0號

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公業主李亦成
法定代理人
李枝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見興間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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