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吳三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