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芝瑛李俊霖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郭明成
再審原告
郭秋冬
再審原告
郭王幸
再審被告
戴水沫

      戴政明

      李明城

      汪東原

      董戴印

      楊志廉

      戴靜娟(戴忠和之承受訴訟人)

      戴忠城

      吳秀蘭(戴文弘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書

      李忠仁

      汪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秀蘭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107年9月1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經查明吳秀蘭為甲○○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甲○○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1 款規定,吳秀蘭既係被告甲○○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吳秀蘭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