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郭明成
- 再審原告
- 郭秋冬
- 再審原告
- 郭王幸
- 再審被告
- 戴水沫
戴政明
李明城
汪東原
董戴印
楊志廉
戴靜娟(戴忠和之承受訴訟人)
戴忠城
吳秀蘭(戴文弘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書
李忠仁
汪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秀蘭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107年9月1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經查明吳秀蘭為甲○○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甲○○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1 款規定,吳秀蘭既係被告甲○○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吳秀蘭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