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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慶文
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高聿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許慶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第10 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再參酌債務人之財稅資料及其財產目錄表,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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