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尚瑞強、莫兆鴻、張兆順、陳嘉賢、程耀輝、鄭明華、劉五湖、林志亮、高杉讓、吳統雄、李明新、李文明、林樹旺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清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建興、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聿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良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麗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慶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慶文 代 理 人 蔡秋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高聿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許慶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第10 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再參酌債務人之財稅資料及其財產目錄表,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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