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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0號

撤銷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碩禧

上訴人
即被告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即被告
重劃會
代表人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玫間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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