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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吳三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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