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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吳鎮州
債務人
水明漾美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慕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已核算未受│
│ │(新台幣) │ (民國)  │   ├───────────────┤償之利息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新台幣)│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 1│6,088,246元 │107年12月05日 │1.85%│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710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2│4,249,308元 │107年12月18日 │1.72%│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3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3│3,947,157元 │108年02月20日 │1.88%│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41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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