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學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5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前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勞動簡易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5,1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45,16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加班費120,229元部分,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330元(計算式:1,995元×2/3=1,33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995元(計算式:2,325元-1,330元=995元)。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