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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朱玉娟
相對人
王冠捷即和加肉品企業社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 期 日 ││ │ (民 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 │(民 國) │├──┼───────┼──────┼─────┼───────┤│001 │109年5月29日 │500,000元 │361,110元 │110年4月27日 │├──┼───────┼──────┼─────┼───────┤│002 │109年11月3日 │1,000,000元 │930,555元 │110年4月27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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