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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玉娟王冠捷即和加肉品企業社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9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朱玉娟 相 對 人 王冠捷即和加肉品企業社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 期 日 │ │ │ (民 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 國) │ ├──┼───────┼──────┼─────┼───────┤ │001 │109年5月29日 │500,000元 │361,110元 │110年4月27日 │ ├──┼───────┼──────┼─────┼───────┤ │002 │109年11月3日 │1,000,000元 │930,555元 │110年4月27日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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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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