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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周佳珮許慧如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9號

再審原告
楊榮得
再審被告
林郭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25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再審之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珮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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