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王碩禧
- 法定代理人李順欽
-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俊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02,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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