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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曉紅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陳曉紅已於民國111 年02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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