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7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鍾朝偉
- 債務人
- 張展槐即藝樺設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七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