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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境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編號1、2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239元 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及前未受償利息31元    2 164,050元 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及前未受償利息284元    3 42,642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83,811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5,218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40,873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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