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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諄張琬如饒佩妮

抗告人
聲請人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傅俊仁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