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仲芽、程穩事業有限公司、昌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仲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程穩事業有限公司、昌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北溪洲段119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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