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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仰德
代理人
鍾靜芳
相對人
呂正興即月坡食品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呂正興
相對人
呂正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正興即月坡食品、呂正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呂正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呂正興即月坡食品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若相對人「呂正興即月坡食品」為獨諮商號,則對「呂正興即月坡食品」已足,請台端具狀撤回對相對人「呂正興」之聲請。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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