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謝文嵐翁熒雪許慧如

再審原告
黃榮華
再審被告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民事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為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19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為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再審之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