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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簡字第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黃榮華
被告
高雄市○○區○○
法定代理人
謝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債務人異議之訴既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倘執行名義為法院之確定判決,因確定判決有既判力,則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僅能以異議原因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始得主張,而不得事後再執該判決確定前所得主張,卻為既判力所遮斷之事由據為爭執。又若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亦即如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者,縱該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有何不當,亦與異議之訴之要件不符,而不得提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先前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涉訟,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旗簡字第202號事件(下稱系爭前案事件)受理,嗣於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作成110年度旗簡字第20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略以:「㈠、被告(即本件原告,下同)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表編號A1、B1部分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即本件被告,下同);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93元,及自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11月9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1,13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等詞,且因系爭判決敗訴之原告並未依法提出上訴暨繳納上訴裁判費,系爭判決遂於111年9月22日確定一情,已經本院調取系爭前案事件卷宗確認無訛,並有系爭判決書存卷可參,是上情先堪審認。又被告在系爭判決確定後,即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暨拆屋還地,經本院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1337號事件受理,並於111年11月22日、23日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原告限期清償、履行一節,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閱無誤,且有該等函文、執行命令存卷可查,故該部分之事實,同堪認定。

三、原告固具狀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主張:被告即債權人透過系爭判決所請求實現之權利,係無中生有之不法利益,且系爭判決為無效之處分,應自始失去效力等詞。然而,觀諸原告書狀所載其認為系爭判決屬無效之理由,即系爭判決以原告為當事人,並命原告拆屋還地,牴觸違反「行政契約(公法關係)」、「契約標的(訴訟標的涉及物權法上處分移轉、編訂變更等的關係不存在)」、「管轄法院(管轄權)」云云,均乃系爭前案事件審理期間,即執行名義成立前已存在並可由原告提出之事由,且原告縱使係收受系爭判決後,才認有上開情事存在,亦可依法提起上訴,而無放任系爭判決確定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據為爭執之理。況且,原告認其非系爭前案事件之適格當事人一情,已經系爭判決說明此部分主張不可採之理由甚詳,同有該判決書存卷可查。因此,原告本件主張之異議事由,因均屬系爭前案事件審理期間即執行名義成立前已存在者,徵諸首揭說明,系爭判決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原告無視於此,仍執上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確認系爭判決乃無效之處分,在法律上自顯無理由,更與異議之訴之要件不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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