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住○○市○○區○○路00巷0號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歷來聲請再審之承辦股沒有骨氣的股,很會讀書就是,不敢辦案,不敢辦比中指、手摸生殖器,只說不敢做,只拿敬老金及國民年金度日等語。
三、查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