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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碩禧

上訴人
即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陳正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淙勛、典客企業有限公司、攻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楊淙勛與典客企業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42,700元及被上訴人楊淙勛與攻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4,040,000元,及均自109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5,58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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