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蘇東隆
- 債務人
- 奕程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涂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請求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4,419元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26,046元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