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堅、蘇東隆、奕程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奕程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涂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請求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4,419元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26,046元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