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鍾秉洋、聖級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鍾秉洋 債 務 人 聖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怡妏 債 務 人 陳文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4,780,000元 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5﹪ 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3.15%之百分之十 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5%之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