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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王定崗
債務人
新喬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榮章
債務人
林君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零柒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  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前已核算未受償 1 246,304元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無 2 2,216,722元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無 3 123,291元 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334元 4 493,172元 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1,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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