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董瑞斌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晉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晉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裕庭貿易有限公司、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債權之清償期為何? 二、承上,如清償期尚未屆至,請求提前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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