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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周佳佩許慧如翁熒雪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聖傑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為同法第507條所明定。經查,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因不得抗告而於同日公告時確定,並於同年7月1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於114年8月12日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其提出之民事再審狀上蓋用本院收狀章戳之印文可稽,是其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只會辦喜事,就是不敢辦上士,這就是橋頭的地方法院。為什麼不敢辦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但是"幹你娘"辦的很快,只是會誤載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聲請狀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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