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魏健航
- 被告
-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芳
- 被告
-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騰禾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建榮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