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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魏健航
被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被告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騰禾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建榮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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