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代理人
- 陳榮上
- 債務人
- 豪義金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38,473元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28,341元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