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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瑞龍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第一項正確性(其中第一項所稱「加計本金自到期日起」之到期日並未載明為何日,請具體說明期日為何)。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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