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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0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76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彰化縣,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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