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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朱玲瑤王碩禧楊凱婷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聖傑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為同法第507條所明定。經查,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因不得抗告而於同日公告時確定,並於同年9月1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於同年10月14日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其提出之民事再審之訴狀上蓋用本院收狀章戳之印文可稽,是其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其所提民事再審之訴狀僅泛稱:郭維明再審時,在法庭上看到,要好好教導三個法官如何自摸生殖器,如何比中指等語,並無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本院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