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俊霖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訴訟代理人
張育晟
被告
燁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燁穩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燁穏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燁穏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名稱誤繕為「燁穩企業有限公司」,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