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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唐一强

原告
江信義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抗告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111年度交字第43號裁定提起行政訴訟抗告,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