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3號
- 原告
- 江信義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抗告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111年度交字第43號裁定提起行政訴訟抗告,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 法 官 唐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