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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清漂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1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薛清漂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薛清漂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科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等情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係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竟未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力動員實現之有效性,殊不可取,惟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 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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