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巫宜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宜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宜樺因妨害風化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100年度簡字第4907號、100年度嘉交簡字第74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為100年8月21日,聲請書附表所載有誤,逕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