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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92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92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佳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9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0年度易字第843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佳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關於蔡佳莉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記載。

二、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乃以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為要件(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參照) 。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另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對於實體上權利存在與否則無審查之權利,故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裁定縱經確定,亦無確定實體上權利存在與否之既判力。又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既屬非訟事件,則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僅能依該法條之規定,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等項而決定之,至於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之問題,殊非於非訟事件所得審究。經查,本件被告蔡佳莉既明知其與路德會並無4000萬元票據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仍持時任路德會董事長林中一所簽發與伊之4000萬元本票,委由不知情之律師向台北地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使不知情之受理系爭本票執行案件之台北地院法官僅就形式審查聲請人蔡佳莉為系爭本票執票人後,即將系爭不實票據債權事項登載於所掌之94年度票字第35872號裁定原本公文書上,並由書記官製作內容不實之上開裁定正本,而准予強制執行,嗣後被告蔡佳莉,又於97年4月30將該不實之裁定交由不知情之律師,持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故核被告蔡佳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蔡佳莉利用不知情之他人或律師持系爭不實之本票裁定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應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為保全嘉興堂會產之犯罪動機,以身為教徒且受推選而擔任教會執事及執事代表,迫於無奈始接受指明擔任受款人,並以其名義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幸終經本院判決該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在案,且被告主動撤回強制執行聲請,造成之損害尚未擴大,另考量被告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知所悔悟,並斟酌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於醫院人事行政之工作,未婚,家裡有父、母親,未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及審酌檢察官之求刑意旨,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次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認犯行,已有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審酌公訴人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92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