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生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生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生平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一四四號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黃生平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經與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後,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