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榮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曾經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罪刑,除可就該已定執行刑之「全部宣告刑」再併合其他罪刑以定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者外,不得部分拆出,另併合他罪裁判之宣告刑,另定執行刑,亦不可將曾經定執行刑之併罰數罪打散後重組而另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47 號、98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引用聲請書附表,並更正部分欄位記載)編號1-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18、1676、1742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受刑人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同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4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944 號駁回上訴確定(非本件聲請範圍),上開21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42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將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8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獨立抽出而與附表編號19-20 所示之罪(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28 號),另聲請定執行刑,參酌上揭裁判意旨,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